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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首頁 > 法律常識 > 96.03.28修正「家庭暴力防治法」
  • 96.03.28修正「家庭暴力防治法」
  •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3777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66 條;並自公布日施行

    【章節索引】
    第一章 通則 §1
    第二章 民事保護令 
    第一節 聲請及審理 §9
    第二節 執行 §21
    第三章 刑事程序 §29
    第四章 父母子女 §43
    第五章 預防及處遇 §48
    第六章 罰則 §61
    第七章 附則 §64

    第一章  通 則

    第一條 (立法宗旨) 
    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,特制定本法。
    第二條 (用詞定義) 
  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:
    一、家庭暴力: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。
    二、家庭暴力罪: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。
    三、騷擾:指任何打擾、警告、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、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。
    四、跟蹤:指任何以人員、車輛、工具、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、跟追之行為。
    五、加害人處遇計畫: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、心理輔導、精神治療、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、治療。
    第三條 (家庭成員定義)   
   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,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:
    一、配偶或前配偶。
    二、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、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。
    三、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。
    四、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。


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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